3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按1%开发票,这么想错了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那么是不是小规模纳税人全部按1%开具发票呢?如果你这么想,就错了!不相信,有案例为证:
案例1:某小规模纳税人企业2月份销售的货物未能及时开具发票,在3月补开发票。根据13号公告,自2020年3月1日到5月31日,湖北省以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减按1%征税增值税,并按1%征收率开具发票。于是,该企业会计在3月份按1%征收率开具了发票。
案例2:某小规模纳税人有一个借贷合同,约定2020年每个季度收取50万的利息费用。该企业会计看了13号公告后,决定在3-5月趁着有税收减免政策提前开票,把全年的利息收入都按1%征收率开票交税。
上述两个案例的开票都是有问题的,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案例1:小规模纳税人2月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月,因此应该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如果因为客观原因2月未能及时开具发票,3月补开发票时也应该按3%征收率开具。
场景2,虽然政策中规定了提供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如果企业选择将6月收取的利息在5月提前开票,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到了5月,从纳税义务时间上似乎可以按1%征收率开票,但是此举有故意少交税款的嫌疑,也可能会给企业带来风险